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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所得税处理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21779  时间:2014/1/23 20:17:0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实务中很多人对抵免年限、可抵免投资额等具体问题存在疑问,本文分析如下:2 I! {6 S) f6 O( {) j

  抵免年限的确定  r4 d$ c6 W) q2 P# P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需要注意的是,“5年”包含以下两层意思:: `$ v3 ~6 E" V% \5 U' K$ j( C
  (1)从“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的当年开始计算抵免税额,企业如果因相关资料无法准备齐全致使当年无法享受抵免税额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时,实际享受的抵免年度会相应缩短。
  (2)“5年”是向以后年度结转的5年,也就是说,加上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的当年,实际享受的抵免年度其实是6年。例如,2008年10月,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在计算税额抵免年度时,2008年当年即为第一个抵免年度,2008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向后结转至2013年。如果2008年相关资料无法准备齐全,致使2008年无法享受抵免税额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到2010年资料准备齐全时,企业只能在剩余年度享受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 1 S0 ?% a  p  T- S% Z' j6 _- v$ \
  可抵免投资额的确定 
  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在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X5 V5 o  P4 ~- P* D
  如何享受抵免税额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也就是说,企业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对企业所得税的税额抵免实行备案管理。现行政策下,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应取得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复或备案符合通知,才能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税务机关的批复或通知是企业会计进行减免税处理的必要附件之一。如果未取得减免税批复或备案符合通知,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 r$ Z# M" }* ^' f. A+ s( t
  纳税申报及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9行次为“减:抵免所得税额”,第30行次为“应纳税额”。可以看出,因享受专用设备优惠政策的抵免所得税额仅属于纳税申报事项,无须就此事项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  j  t* a, d! Q; E' O; s, Y
  例如,企业根据专用设备优惠政策抵免所得税额10万元,未抵减之前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无其他所得税事项。那么,企业计算并申报的当年应纳税额为90万元,会计上只需对计算出的当年应纳所得税额9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 I. F) X/ c. T6 n* Q
  借:所得税费用 90 
    贷:应交税费   90, w! v; Y5 ?- u% m! ]3 |
  最后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对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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