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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保险公估:九成收入来自保险公司 夹缝里啃“硬骨头”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911  时间:2014/1/24 14:06:00 

       近日,一则案件将保险公估公司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家保险公估公司受某险企委托,鉴定出现事故的黑龙江某木业厂的损失为621万元,而被保险的厂家认为损失有2600余万元,二者对损失的估计金额相差近2000万元。

      资深保险公估师陈先生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一方面,强势的保险公司在估损工作有难度的情况下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要求公估公司将公估结果维持在一定范围 内,且全程监管公估过程。而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往往通过夸大自己的损失等方式以获得尽量多的赔付。而由于创收渠道单一,中资保险公估公司往往成为保险公司 的利益共同体。

     公估过程处于保险公司监管之下

  “保险公估业务主要针对企财险,考虑到赔付压力,保险公司往往要求公估公司将估损金额维持在一定范围内。”从业时间超过八年的陈先生是国内一家 中资保险公估公司的资深公估师,他表示,中资公估公司的整个公估过程都处于保险公司的监管之下,这是影响公估结果的一方面因素,其公正性只能说是相对的。

  保监会发布的《中介市场报告(2012)》显示,2012年,保险公估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5.68亿元,同比增长14.96%;其中财产险公估服务费收入15亿元,寿险公估服务费收入915万元,其他收入5897万元。

  记者从民太安保险公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该集团的业务涉及财产险、健康管理、水险、海事服务等领域,合作伙伴包括人保财险、中国太保(行情,问诊)、平安财险等20家中资财险公司,多家外资财险公司以及保险经纪公司。泛华保险公估集团更与人保、平安、太保等多家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代理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被多家企业聘为风险顾问。

  陈先生分析认为,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受制于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创收渠道单一。“公估机构99%的收入可能都来自保险公司,一旦一个公估案子 没做好,甚至一个公估人员有一点点失误,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公估公司的生存。保险公司一旦在其系统内封杀某个公估公司,地方分支机构都不与之合作,这个影响 对小公估公司来讲是巨大的。”陈先生称。

  事实上,《中介市场报告(2012)》还显示,相较于保险经代市场的充分竞争,保险公估市场近年两极分化较明显。2012年,保险代理市场中业 务排名前四家和前八家机构的业务收入在整个市场的占比分别为15.21%和18.25%,经纪市场分别为27.51%和41.64%;公估市场高达 43.95%和53.49%。

  同时,分析近五年来的中介市场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到,经纪和代理市场上述两项数据基本在逐年降低,而公估则是在逐年上升,这说明经纪、代理市场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公估市场则由于近几年多家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或重组,使得少数几家大公司掌握了多数市场资源,机构间两极分化现象较为明显。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最大的两家中资保险公估公司—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和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所占份额之和就在三成左右。

  同时,陈先生还认为,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公估师“黑名单”制度极不合理。“当我们努力付出帮保险公司省几百万元赔款的时候被认为是应该的,而即 使由于一个小失误让保险公司认为多赔付几千块钱,也立马会被视为道德败坏,没有职业操守。” 据陈介绍,“黑名单”制度本来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比如收取客户的钱财。

       经公估后损失变少还需两方面看

  “保险公司很多时候也是先自己处理,处理不下去了才会转交给公估机构来做,这种业务就是"硬骨头",被保险人对得到赔付的预期很高。”陈先生 称,客观地讲,被保险人被公估公司和保险公司联合“忽悠”的情况总体比较少,被保险人预期与公估结果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的更多原因,反而是被保险人对损失的 估计普遍过高,“他们的要求并不是百分之百合理,这时候就需要公估机构向客户进行解释。”

     在保险公估案件中一个常见的现象是,被保险人觉得自己发生的损失经保险公估后变少了,但这并不一定就是公估机构从中作祟,需要从两方面看。

  “与公估机构对接的是被保险人的财务部门,包括个人被保险人,对自己的损失有一本账,但他们往往不会提供真实的内部信息,作为第三方的保险公估机构很难了解到真实的价格。”

  同时,受灾的被保险企业与保险公估机构还存在对损失标的定价口径的选择问题。“企业往往倾向于按产品销售价计算损失,保险公估会选择按成本价估算损失,因为这些销售价会包括各种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费用,费用如果不发生并不代表实际损失。”陈先生称。

  陈先生称,保险公估结果出来后,公估公司需要跟被保险人签协议,如果双方分歧巨大,公估达不到被保险人的预期,被保险人不签字,最终往往就会以保险公司让步作为结束。

  不过,与中资公估公司相比,外资保险公估公司更能保持第三方的客观与公正。“他们有大型跨国企业客户,同时其总部会有全球业务的总体考量,因此,他们更在意的是进入中国市场。” 陈先生称。

  编者按:保险公估公司作为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第三方机构,其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持市场的公平公正。然而,国内保险公估市场的弱小让“靠天吃 饭”的公估公司首先要解决生存问题,为此就要更多地顺从买单者,这显然与客观独立的原则相悖。业务结构与创收渠道单一,正是导致实际与理论这一偏差的根 源。如何化解公估公司的窘境值得我们思考。

       保险公估夹缝里啃“硬骨头”

  在偏远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会要求公估公司及时赶到现场,但公估公司的工作仅仅是查勘,连定损工作都捞不着。

  近日,资深保险公估师陈先生对《证券日报》记者讲述了他眼中的国内保险公估市场。夹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公估公司在只能“靠天吃饭”的情况下,得到的业务多是遭到保险公司嫌弃的“硬骨头”。

       在这一充满“潜规则”的市场环境下,监管缺位也是不得不提的问题。保险业资深律师李滨就表示,地方监管人士已意识到,相较于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对保险公估公司的关注及监管不够。

  去年四分之一保险公估机构无业务

  从业超过八年的资深保险公估师陈先生,亲手经办了无数大大小小的保险公估案子。在外人眼中这个领域的各种乱象,在他看来早已不是新鲜事儿。

  保险公估公司就是一句话—靠天吃饭,哪个地方有事故了,公估公司就往哪边去。”陈先生如此形容自己从事的职业,这个属性就决定了保险公估机构的“饭”不好吃。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称,从他接触到的情况看,保险公估公司的工作确实是既耗费时间和精力,佣金又有限。例如,在偏远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会要求公估公司及时赶到现场,但公估公司的工作仅仅是查勘,定损工作都捞不着。

  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介市场报告(2012)》,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32家,其中保险公估机构有325家,2012年全国保险公估机构共有81家无业务,机构占比达25%。

  根据陈先生的经验,很多找到保险公估公司的公估业务不是保险公司自己不能做,而是保险公司有自己的考虑。

  在部分专业性要求高的领域,承保的项目出现事故后估损难度较大,保险公司又缺乏相应人才时,不得不委托给更擅长这些业务的公估机构。“从国外情况来看,这一块是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营业务。”陈先生称,后来发展到涉及“人海战术”的案件也交给公估公司去评估。

  所谓“人海战术”是指某些案件评估的工作量大,比如某小区管道事故造成几百家住户受损,涉及面广时,保险公司本身的勘查、估损人员不够,又不太 方便在分公司之间调动时,就会委托公估公司。“很多保险公估公司人员调动灵活,某些小规模的保险公估公司甚至可以在接到某单业务后,将全体人员派到事发 地。”

  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介市场报告(2012)》,保险公估机构2012年估损金额同比增长25.5%至265.61亿元,不过,仅占2012年保险业实际赔付金额(4716亿元)的5.6%。

  相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估关注不够

  李滨日前在微博上称,其在与辽宁保监局中介处相关领导谈起保险公估公司的现状时,对方坦承,多年来监管部门对公估的监管和关注相对于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而言还不够,典型的表现就是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文件很少。

  目前,明确针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文件仅《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该文件由保监会于9月29号修改后重新发布,并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对保险公估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禁止行为、退出、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该文件指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 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客观、公正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在当事人不提供协助或者要求出具虚假保险公估报告时,中止执行业务或 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 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查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监管的角度看,上述辽宁保监局负责人称,公估公司与保险业的业务经营关系不是很紧密,监管部门曾想将公估公司由保险监管部门划归给相关鉴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由此可见,保险公估公司的规范经营确实没有得到监管机关的重视。”李滨分析道。

  同时,该负责人称,从近些年保险公估公司的发展来看,其自身能力还有待提高,得到保险业的认同尚需时日。

 

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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