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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险公估机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破解交通事故人伤案件理赔难题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904  时间:2014/1/24 14:12:00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伤案件处理和保险理赔,涉及的部门和环节多,容易引发矛盾纠纷。江苏保险公估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先后在盐城、苏州、南京三地协助交管部门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处理一体化机制,走出了一条保险公估机构参与社会管理的新路子。

         一、主要做法

    2011年,盐城、苏州、南京三地保险业与当地公安、司法等部门合作,在 原有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模式基础上,在18家交巡警大队内挂牌成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工作室,重点解决人伤案件。当地保险行业协会遴选和培训了近40名公估机 构工作人员,经专业考试、面试并统一培训上岗后,与交警、交通巡回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合署办公,以第三方身份全程参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处理,形成了轻微 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人伤事故一站式服务的全新模式。

    (一)公估服务与交警处置同步。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与公估人员共同根据事故严 重程度分类处理:对于轻微事故,公估人员引导客户进入既有的交通事故快速理赔通道,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理赔,确保路面畅通;对于严重事故和人伤案件, 公估人员和事故处理交警同步抵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协助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二)公估服务与案件调解同步。责任初步认定后,事故双 方直接前往工作室接受由交通巡回法庭、人民调解员、保险公估机构共同参与的调解,公估人员与人民调解员、事故处理民警相互配合,共同对出险原因、责任归 属、赔偿金额等做出评估解释。这种方式避免了以往由于交警处理或人民调解结果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金额不一致导致的客户往返奔波现象。为保证调解结果客观 公允,工作室以独立身份,建立了伤残鉴定、法律事务和医疗专家库,运行费用由保险行业协会和交管部门共同承担。

    (三)公估服务与案 件赔付同步。公估人员在当事人处理事故的同时就协助客户收集整理理赔资料,完善理赔手续,提交理赔申请。在保险公司授权下,工作室对理赔金额在千元以内的 案件当场理赔,万元以内案件按简易流程理赔,复杂案件在事故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督促保险公司限时赔付(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同时,工作室还提 供热水、雨伞、泵电、拖车等便民服务,为有困难的客户联系协调赔款预付、垫付手续等,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和补偿。

    二、初步成效

    一年来,盐城、苏州、南京三地的18家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工作室共受理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案件1940起,保险理赔金额8741.97万元,覆盖了各交警大队90%以上人伤案件理赔,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缩短理赔周期,提升服务效率。据统计,工作室处理赔案的结案时间较以往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缩短三分之一以上,其中人伤案件平均结案周期在10天以内。

    (二)化解矛盾纠纷,提升社会信誉。新机制理顺了交通事故调解和保险理赔的衔接流程,提高了事故调解效率,三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纠纷调解成功率从原来的不到20%提高到80%。

    (三) 整合行业资源,助推经营转型。缓解了保险公司人伤理赔专业人才短缺的困境,有效实现了行业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以南京理赔工作室测算,每年可为 每家保险公司节省2.8名人力,为行业节约人力成本500万元以上,在办案查勘及行政费用上还可形成规模效应。

    (四)识别骗赔案件,防范经营风险。公估人员及时介入人伤案件处理,杜绝了社会上通过买断人伤案件进行骗赔牟利的现象。据统计,工作室通过及时固定证据,推翻假身份收入证明、识别不实医疗费用等,案均减损2605元,平均减少20-30%的不当赔付。

    上 述成效使新机制受到交通事故当事方、保险公司、交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一致好评。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被公安部、江苏省公安厅列为示范项目。 2013年1月,江苏省高院将近三年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无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的23家保险公估机构列入了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信息库。

    三、启示与建议

    作 为独立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保险公估的社会价值来源于保险业与客户对科学、公允理赔的直接需求。江苏保险公估机构参与交通事故人伤案件调解,其公估 行为由保险行业协会和交管部门共同组织与监督,避免了保险公司与公估机构直接产生利益关系,从机制上保障了公估机构的独立性。建议研究江苏做法,在提升保 险公估服务专业性、独立性基础上,引导其进一步参与社会管理,鼓励保险公司加大理赔等业务外包力度,并积极推进政府购买保险公估服务,在责任保险、农业保 险、补充养老保险、重大灾害保险等领域,发挥公估机构的优势承接社会管理事务。

    (江苏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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