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笔者认为,当前,财经领域改革尤其需要践行上述精神。如财税改革、资本市场改革、国企改革等尤其需要加快推进各项改革,同时需要推进相关立法或修订相关法律的工 作。财税领域继续加快营改增向全国推广,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工作;资本市场在不断推进新股发行改革与退市制度改革的同时,更需要推进《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的修订工作;在混合所有制等改革着力的同时,同样需要加快《资产评估法》等相关立法工作。
以资本市场领域为例,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在实施主动退市、强制退市以及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继续推进改革;自去年以来,多项行政审批的取消,部分审批权也逐渐下放到两大交易所,交易所正在成为改革前沿。
针对今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证监会主席肖钢去年曾撰文指出,必须认真做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设计,编制好路线图,全面推动基本法 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健全和完善,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清理整合现行有效的法律实施规范,不断提升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肖钢指出,证监会要按照功能监管的基本理念,全面整合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相对科学完备的法律实施规范子体系:一是“融资与并购”子体系;二是 “市场交易”子体系;三是“产品业务”子体系;四是“市场与机构主体”子体系;五是“对外开放”子体系;六是“审慎监管”子体系;七是“投资者保护”子体系;八是“监管执法”子体系。
笔者以为,只有遵循“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原则,坚持立法与改革相结合,才能在全面深 化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完成财税改革、资本市场改革等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各项改革目标。达成 “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一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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