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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河南百花实业集团集资诈骗案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1783  时间:2013/12/27 9:36:00 

 【编者按】20135月,全国各地将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金融知识,并通过以案释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营造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社会氛围。为配合这次活动,我们将陆续选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李某为敛财不择手段铤而走险视法律如儿戏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正可谓: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案情简介

 

  1996 月至1998 河南省百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伙同马某某、李某某等人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3.36 亿元,获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个人挥霍和从事高风险性盈利活动造成1.34 亿元的损失。在感觉罪行即将败露时他们又指使他人销毁部分账册隐藏、转移赃款并携带巨款和枪支外逃。

 

  作案手段

 

  1.虚假注册、高息诱惑。为达到非法集资目的李某等人通过编造假股东、假出资、假签名的方法注册了河南省百花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休闲商务俱乐部、河南省汇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后以两家公司和未经注册的河南百花连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月利率2% ~ 3% 的高息为诱饵通过与集资会员签订会员协议书营销协议书连锁营销协议书的方式采取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及参与者1.8 万人次。集资款均被打入李某等人控制的私人账户除部分用于支付高息和亏损或不盈利的生产经营项目外其余均被李某等人滥用和挥霍。

 

  2.虚假宣传、蛊惑群众。为了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李某授意杨某等人通过电脑合成盗用中央及国家领导人照片捏造事实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画册在广大集资会员中散发蒙蔽社会公众制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3.销毁账目、携款潜逃。1998 李某等人感到罪行即将败露遂指使他人销毁部分账册隐藏、转移赃款,并携带巨款外逃使用假身份证隐姓埋名导致12000 余名集资参与者高达2.4 亿元集资本金无法偿还最终造成1.34 亿元损失。

 

  案件查处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7300 余万元并将李某等人抓获。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以欺诈方法非法集资任意处置、滥用集资款销毁部分账证资料,携款外逃致使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权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和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和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2001 22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案犯马某某等九名被告人分别犯集资诈骗罪、窝藏罪、包庇罪、转移赃物罪和虚假广告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85.3 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0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2001 12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李某执行死刑。

 

  案件警示

 

  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都会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并在前期积极履行合同承诺蒙骗参与者其目的就是要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实际上非法集资活动都是用后来参与者的资金支付前面参与者的本息制造资金实力雄厚的假象并大肆挥霍一旦资金来源枯竭或不足以应付支出犯罪分子就可能卷款逃匿。本案中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不仅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受到法律严惩是罪有应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广大群众要树立投资风险意识量力而行,如果盲目听信不法分子的谎言倾尽多年积蓄甚至举债参与所谓的投资活动,最终可能是血本无归的结局。(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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