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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订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与乡村振兴视角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396  时间:2019/10/10 15:20:00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伟大成就之一,正是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催生了土地估价行业。今年恰逢土地估价行业建立25周年庆,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流转,标志着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朝着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迈进重要的一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不仅是《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更是为土地估价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   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这也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管理需要。

“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和“农民老龄化”的新“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十九大立足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以破解城乡发展不协调、城乡关系不对等的矛盾。乡村振兴的主要内容是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和福祉建设,核心目的是系统构建各种发展要素的耦合格局,实现乡村的全面复兴。作为协调人地关系的一种手段,土地整治具有“重构城乡空间”、“保障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集约利用资源”和“改善人居环境”等多重功能,与乡村振兴的多重目标相契合。2000年以来,我国通过土地整治大约完成新增耕地430 hm2,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约6亿亩,对乡村地区土地资源的盘活与集约利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新常态的背景下,实现乡村复兴要走可持续的内涵式发展道路,避免盲目地复制以往“乡村工业化”、“乡村城镇化”的线性转型过程,要充分发掘乡村价值,改变以往乡村作为城市附庸的价值取向,形成城乡平等、互补、融合的发展格局。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振兴不仅仅表现于乡村居民收入水平、居住环境和公共服务等物质层面的复兴,更体现于文明的乡风、独特的文化、有序的治理等深层次的复兴。

传统的农村土地整治仅仅局限于其工程技术属性,核心目标在于耕地质量提高、农田规模扩大、村庄布局有序等物质层面的提升。甚至部分地区的土地整治的动机并不是为了保障乡村的健康发展,而是为了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将土地整治视为为城市建设占用提供用地空间的一种手段。因此,乡村振兴视角下的土地整治要通过活化和协调乡村人口、土地和产业等关键要素来重新定位“三农”。1)乡村人口是农业经营的主体,是乡村发展的动力之源。现代农民的“职业”已经不局限于传统的农业种植,农业与农产品加工、制造和电商平台等二三产业融合将赋予农民更多的就业选择。2)土地整治工程可以改变耕地数量、质量以及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形态,从而盘活土地资源,同时也要兼顾村庄传统风貌,传承乡土文化,延续聚落肌理,保护乡村独特的魅力。3)现阶段的土地整治与产业发展的融合还不足,要形成土地综合整治与现代农业、体验农业、民宿经营和旅游观光等多元业态的有机融合,使农地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价值提升。此外,农村土地整治也要积极探索土地权属再组织的新机制,避免农民纠纷,鼓励其参与式规划、建设。总之,新时期的乡村土地整治要激活乡村人口、土地和产业等关键要素,也要统筹物质空间振兴与精神内核提升,推动城乡融合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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