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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受理应注意事项把握受理环节若干细节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467  时间:2019/11/28 14:19:00 

 

《价格认定规定》和两个规范颁布实施以来,价格认定工作形势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不再从事除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以外的价格确认工作。《价格认定规定》明确表述,价格认定受理对象及范围:一是提出机关应为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机关在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三是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四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上述四个方面缺一不可,若在受理环节忽视或把握不准就会导致认定工作的被动。我市市县二级认定工作运用和执行《规定》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受理环节是价格认定工作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注意和把握受理环节的若干细节,无论是对价格认定工作效率及质量的提高,还是对价格认定工作风险的规避,都是不容忽视的。

一、 国家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也需加以甄别后才能受理

国家机关在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认定事项才受理,而不是国家机关提出的所有价格认定事项都应受理。价格认定应当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依法行政原则受理价格认定业务。任何国家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其行为除了履行法定职责外,还时常会作为一个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作为民事索赔原告的诉讼主体所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机构就不能受理,那怕是以国家机关的身份提出的,其不是用于纪检监察、司法及行政行为,而是用于民事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区别与判断呢?关键在于对价格认定目的和价格认定结论用途的判断,在受理价格认定协助时,其价格认定目的一定是为提出机关办理案件(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情形)提供价格依据。但在市县两级的价格认定工作中却有这样的情形,只要是国家机关提出,无论其用于什么目的,无一例外均予受理,如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交警部门作为提出机关要求对事故损失作出价格认定,以便于受害方向肇事方索赔,即为民事索赔诉讼提供依据。某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后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被肇事方置疑在复核环节遭撤销,此类情形在受理环节时常出现。

二、 价格明确或价格无争议的不受理

判断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的价格是否明了或是否存在争议,往往容易在受理环节被忽略和忽视,对其作出准确判断应该放在受理环节,这对受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判断价格是否明了或是否存在争议的标准:一是对照《政府定价目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凡属《政府定价目录》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价格无疑属价格明了类,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表述的非常清晰的商品类价格也属价格明了类,比如:国产品牌正品香烟价格虽然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营专卖的管理体制,各级烟草专卖局会发布烟草专卖品的批发和零售的指导价格。香烟零售价格认定一般不应受理。二是要求办案机关提供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并认真仔细阅读,受理人员在此基础上,作出涉案人员对认定标的价格是否存在争议的判断。如犯罪嫌疑人在盗窃紧俏高档香烟时,供诉价格为每条1000元,而被盗受害人在报案陈述报案金额时却以每条1300元进行表述,对同质同量商品涉案当事人价格描述不一,争议事实清楚,而且理由充分,此种情况应受理。由此可见,不注意以上细节可能会导致误判而受到当事人或相关机构的置疑或被问责。同样是盗窃香烟(正品)价格认定案便是佐证。

三、 市场价格内涵的确认需提供专业判断和协助

提出机关在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及填写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时都需要填写市场价格类型(价格内涵),价格内涵是指价格认定标的所处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就区域而言,区域是指价格认定标的所处的案发地域,如本地与外地等,对提出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好理解、好判断、好填写,而环节是指价格认定标的所处的生产流通环节,如产成品、半成品、批发、零售等环节,同一产品所处环节不一则价格不一,如农产品就有采收、收购、运输、批发、零售五个不同环节,对应的也有五个价格内涵。由于分工不同,提出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填写价格内涵(价格类型)时往往无所适从,摸头不是脑,而认定机构受理人员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资料(主要是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加以审核后对价格类型作出判断则易如反掌,因此,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工作中,在要求提出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主动指导和协助提出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填写价格内涵及价格类型等内容,无论是对提出机关还是对价格认定工作自身都显得至关重要。

四、 做好价格认定受理工作的建议

1 依据《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规范》的相关规定,针对价格认定协助书所必备的资料和提出机关经常性出错的内容编写条理化、格式化的《价格认定工作受理指南》,并发送至所有提出机关。让提出机关及办理人员对提出价格协助时需提供的资料一目了然,清晰明了。

2 编制《认定标的技术参数信息表》供办案机关借鉴。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灭失标的,而提出机关往往对灭失标的的相关技术参数和在基准日的状况描述不清楚、不规范,导致认定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提出机关工作人员也是感到困惑,不知所措。在工作实践中,针对常见的灭失标的可以制定《认定标的技术参数信息表》(如手机、电动车、电脑、摩托车等常见的认定标的)供提出机关参考,以便办案人员在询问或讯问时向涉案当事人全面搜集相关信息。

3 价格认定机构主要是与办案机关打交道,双方应遵循和依据《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规范》的相关规定,同时,要多沟通、多交流,针对其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因此,价格认定机构结合实际工作常出现的问题和应注意的事项有针对性的对提出机关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开展专题培训,不失为一项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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