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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保障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443  时间:2020/7/15 15:37:00 

 

知识产权,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商标的近似情况;

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其他相关因素。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

侵权行为。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队伍建设、经费支持等资源保障。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宣传引导和对各级维权援助工作的绩效考核。

加强条件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理论研究、信息查询、宣传培训、项目支持等方面对维权援助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方要积极争取把维权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推动落实维权援助经费保障政策。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

 

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需要,配强配足人员力量,保持队伍的稳定。强化维权援助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鼓励支持维权援助工作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加强维权援助机构与各类专业服务机构间的交流合作。按照规定表彰、奖励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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