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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委托业务的风险提示函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439  时间:2020/8/12 14:32:00 

 

针对省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司法委托业务的投诉举报呈多发态势,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委托业务审计质量,控制业务风险,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近日印发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委托业务的风险提示函》,向全省行业提示业务风险并作出工作指引。

 

提示函指出,司法委托业务同时存在业务风险高、审计工作开展困难等情况。一方面,司法委托业务出具的报告因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当事人往往通过庭内质证、庭外投诉等方式尽力推翻对其不利的报告。另一方面,诉讼涉及的经济往来、利益纠纷情况一般较为复杂,注册会计师往往还面临审计对象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资料不齐全等审计受限困难。

 

提示函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司法委托业务提出以下指引:一是充分评估业务风险。应严格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在关注舞弊和审计失败风险的同时,要进一步了解和评价当事人诚信水平、诉讼争议焦点、审计工作受限情况及影响等情况,充分评估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出庭质证、应对投诉等能力和精力情况。二是严格保持独立性。应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从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到审计鉴证的客观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则中执行回避、保密和不得违规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规定。三是获取审计资料应符合法定程序。应通过法院(侦查机关)或在其主持下获取审计资料,不得自行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收集审计资料;民事诉讼涉及的审计资料应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在法庭主持下)或经法庭确认;审计过程不得引用或依据未生效的判决。四是确保报告表述和结论的严谨性。应避免对超出专业领域的事项发表意见;避免超出委托范围发表意见或发表假设性意见;在审计严重受限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要求发表审计意见,不应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五是做好出庭质证和专业问题解释说明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庭要求委派人员出庭,并做到对相关专业问题解释说明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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