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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印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19685  时间:2021/3/15 15:29:00 

 

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 安排原则,在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按 照规定期限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对以资本金注入方式 安排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注入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人 职责,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和形成资产的管理效率。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文件中,应一 并报送省级绩效目标表和分区域绩效目标表。同时,通过国家重大 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表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 委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对分解 — 5 — 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 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本专项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有关省级发展改 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原则上仅限在本专 项内调整项目。项目调整后应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盘活存 量资产项目库中更新信息。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监督检查 本专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应在每月 10 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开工情况、 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 及时更新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库有关信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管理,采取 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 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对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国家发展 改革委适时对各地组织检查,对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并按照有 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对未按期开工的项目,将按规定 采取调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处理措施。 项目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 督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 — 6 — 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 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支 持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并可以根据 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的;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的;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等监督检查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与专项投资 计划挂钩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 方或单位,将视情况调减其下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并根据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及时进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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