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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运用力度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376  时间:2021/4/15 15:22:00 

 

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力度,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探索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鼓励科研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向科研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明确各自承担的知识产权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科研人员承担的知识产权费用。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收益激励机制,鼓励科研组织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同时对为转化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管理与运营人员等,给予合理的奖励和报酬。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科研组织根据科研成果产业化前景和技术价值评估成熟度情况,制定不同的转化运用策略,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鼓励科研组织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掌握一批标准必要专利评估,组建“专利池”,支撑产业创新发展。鼓励科研组织实施开放许可,在专利权人自愿的前提下,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明确许可使用支付标准和方式。对于被授予专利权满3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鼓励科研组织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分享发布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运营。鼓励科研组织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挖掘和布局、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价值评估、风险防控等专业化服务。在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选择、考核、淘汰等管理中强化服务质量导向,完善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鼓励科研组织立足战略发展需求,结合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环境,制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策略,合理利用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马德里协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途径,优先在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具有领先水平和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申请国外专利,做好海外商标保护,提升国际竞争能力。夯实制度基础。鼓励、支持地方立法部门在出台相关地方性条例时加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程序性和实体性条款。在起草、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时,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将“作出处理”“作出决定”等表述调整为“作出行政裁决”。按照《意见》精神,及时总结现行做法,借鉴其他部门有益经验,细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健全配套制度,减少模糊地带。畅通受理渠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职责。主动公开本单位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依据、法定职责和案件受理范围,公开案件办理程序和流程。推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业调解组织建立并落实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告知行政裁决渠道。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鼓励引导相关权利人通过行政裁决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健全专利侵权纠纷案源收集摸排机制。推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登记制,简化立案手续。建立案件送达信息网上公告制度,方便案件送达。对立案时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经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推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书面审理机制。对庭前准备充足、证据收集全面、庭审调查清晰的案件,鼓励口头审理结束后当庭作出裁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协助查明技术事实,提供咨询意见。建立专利行政裁决与专利确权程序的联动机制,涉案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侵权纠纷承办地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会同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开展联合审理。做好衔接协调。地方知识产权局裁决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并充分运用行政指导等方式,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法律意见,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推动建立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作出裁决。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制度,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无需当事人再次举证。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确认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重新举证。建立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司法衔接机制,有效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工作机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比较集中、案件量大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明确专门处室和专人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确保满足行政裁决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完善行政裁决案件在各级行政部门中的督办、转办、移送等程序,推进跨部门跨地区办案协作。建立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协同联动长效机制,构建职责清晰、权责对等、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办案分级指导机制,跨省份或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或督办,也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跨地级市的案件由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指导或督办。通过上级机关委托或地方法规授权方式,依法推动有条件的县级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辖区内执法办案骨干依法集中、快速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加强能力建设。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先配备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通过集中培训、案例研讨、宣讲交流等方式,提升行政裁决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建立完善行政裁决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加大对办案人员倾斜力度,努力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专业人员。加强专利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技术调查官和侵权判定专家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进一步提升行政裁决办案能力以及案件办理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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