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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339  时间:2021/4/19 15:47:0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打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决定自2021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重点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注册申请的处置,已另行发文进行整治。任务措施,强化线索摸排。加强案件线索排查。各地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参与的国家重大政策落实、承担的国家重大工程、存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举办的重大交流赛事展会活动等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建立工作台账。报送本地区受到恶意抢注案件线索材料应充分详尽,本地区涉嫌恶意抢注行为的案件线索材料应全面完备。强化精准打击。围绕商标注册全流程实施精准打击。加强恶意抢注行为监控,实现商标注册、异议、评审和后续业务的协同,促进标准执行一致。对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的案件线索,由商标局指导各地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依法处理,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启动快速驳回机制。对处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案件线索,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采取提前审查审理、并案审查审理和重大案件口头审理等措施,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强化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对于恶意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核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各审查环节信息共享。强化部门联动。增强系统保护能力,加强商标注册、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促进审查授权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有机统一。综合运用商标注册程序内的规制手段和商标注册流程外的行政处罚措施,形成全面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合力,加大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力度。严格适用法律,充分体现法律意图,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防范和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强化综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惩戒、行政指导和信用约束等措施,规制、教育和引导并重,有针对性地完善有效遏制的工作机制和从源头上防范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商标审查和审理效能。密织规制恶意抢注法律网,推动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入信用档案。在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中,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各地区应依法报请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规范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于不规范经营行为及时约谈整改。坚决杜绝将商标申请数量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不得相互攀比商标申请数量,不得以资助、奖励等任何形式对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行为予以支持。加强督导检查,对于推诿拖延、行动不力的地方,将视情取消各类支持政策及项目申请资格等。强化宣传教育。将宣传发动工作贯穿专项行动始终,切实形成高压震慑。注重及时宣传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取得的进展和成果。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曝光典型案例,公布恶意商标抢注典型案例及违法个人、企业和代理机构,阐明立法本意,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分子,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开展创新和自觉抵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做好舆情导控,把握宣传口径和节奏,严防不良炒作。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强化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研究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科研组织要深刻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重要性,大胆探索,主动作为,真正承担起促进知识产权转化的主体责任,将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引导。支持科研组织合理利用优先审查、集中审查和延迟审查等专利审查资源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支持科研组织承担专利导航研究推广任务。鼓励有条件的科研组织参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建设,推动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鼓励科研组织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探索知识产权评估专员与知识产权师序列挂钩,将具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专员工作经历,作为优先推荐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的条件。完善考核监测。科研组织的专利转让、许可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权属变更或合同备案,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提交能够反映专利转化实施情况的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根据登记备案的相关数据,定期公布科研组织专利转化实施情况,对专利运用情况进行监测。研究编制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强化专利质量和转化绩效导向,在部门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任、人才评价等环节中,进一步突出专利评估质量和转化运用绩效等指标,坚决杜绝简单将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作为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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