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国评网,国内最权威专业性资讯平台! 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胡侃)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证监会 浏览次数:1840  时间:2022/1/24 11:48:00 

 2021127

当事人:胡侃,男,1983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胡侃操纵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轮电梯)股票行为进行了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商标价值评估立案调查、审理,公司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胡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胡侃实际控制使用27个个人证券账户

询问笔录、资金往来记录、交易设备比对情况等证据显示,20191242019213,胡侃控制使用自陈某处借用的叶某2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梅轮电梯

二、胡侃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梅轮电梯

2019124日至2019213日,账户组具有资金和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梅轮电梯。账户组交易该股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平均占比达20.08%,其中有9个交易日成交占比超过15%,有6个交易日超过20%,128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30.1%。账户组持流通股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平均达4.38%,其中有4个交易日占比超过5%,131日账户组流通股占比达到峰值为8.87%

2019124日至2019131日,主要交易手法为集中买入,大单申报拉升股价124日,账户组开始拉抬股价,期初持有0股,当日持有2,085,100股。131日,账户组持股10,295,231股,达到持股峰值。在此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52,760,800股,其中不低于卖一价申买39,555,400股,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组申买数量比例为74.97%,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23,285,108股,占市场总成交量比例为20.52%124日至131日,梅轮电梯股价累计上涨28.28%,同期上证综指累计上涨0.14%,偏离28.14个百分点。201921日至213日,主要交易手法为日内拉升股价后连续申报卖出,快速完成出货。21日,账户组持有5,679,733股。213日,账户组全部卖出。21日至213日,梅轮电梯股价累计下跌2.05%,同期上证综指累计上涨5.28%,偏离7.33个百分点。

涉案期间,账户组存在以对倒、虚假申报、盘中封涨停、盘中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行为。

2019124日至2019213日,账户组交易梅轮电梯累计买入39,708,715股,买入成交金额336,034,488.63元,累计卖出39,708,715股,卖出成交金额346,296,369.02元。经计算,账户组盈利9,703,791.8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及有关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资金往来、相关账户资料、相关通讯记录、设备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胡侃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胡侃违法所得9,703,791.85元,并处以29,111,375.5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1214

典型案例
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法…
[案情] 2001年10月,原告某镇文化广播站将改造花灯等工程承揽给被告李某。在承揽施工过程中,李…详细
杨海波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海波,男,25岁,黑龙江省武常市武常镇人,农民。因涉嫌贩卖淫…详细
丰田诉吉利一审判决书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丰田市丰田町1番地。   法定代表人…详细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000号阳光世界大厦24C 电话:021-58361812 传真:021-58361812-830 E-mail:ca6com@163.com
copyright 2000-2013 in 国评网 技术支持:上海中迎网络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5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