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133号)》指出,首次侵权行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时,或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之日,可认定为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结束的时间,其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即属于重复侵权行为。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专利侵权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权利人在上述法定期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终结,或者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认定为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程序结束。该案中,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裁决,责令郭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其后,郭某没有自行政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决定。2019年7月1日,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再次向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侵犯其同一专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相关规定,此时已超出了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程序结束的时间。2019年9月4日,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其后郭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郭某诉讼请求。在郭某提起上诉又撤诉后,一审判决生效。据此,知识产权局根据有关行政裁决和生效判决,认定郭某构成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5万元。该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有关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认定和处罚的具体适用,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形成了有力打击并对其规制形成示范效应,可以更好地维护专利权评估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知识产权评估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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