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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的收益法评估(上)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10739  时间:2014/1/23 15:43:00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和专有技术等技术型资产的重要性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迅速凸显出来。而在以专有技术投资或专有技术转让的价值评估中,收益法是国际行的评估方法。收益法的主要评估参数是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而每一个主要评估参数下还有许多具体的分析指标。这些分析指标都需要根据专有技术的属性和特征,进行准确的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和专有技术等技术型资产的重要性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迅速凸显出来,并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企业往往是因一项技术或一项专利而组建的,一项技术甚至能够开创一个新的消费市场。市场经济的一个特征就是资本时刻在寻找可以获得更大回报的机会,而技术型资产就是一个资本在寻求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型资产交易的出现就成为必然。但随之而来就是如何确定技术型资产交易价格的问题。技术型资产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专利和专有技术,本文主要就专有技术的价值评估,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专有技术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专有技术亦称技术秘密、专门技术、技术知识和技术诀窍等,指的是可以应用于工业生产或其他非工业的生产服务领域、为有限范围内少数人士所掌握、但可以传授、然而并未在任何地方公开其完整形式并未取得任何工业产权形式保护的一切知识和经验。它具有机密性、动态性、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等特征。
目前,专有技术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是收益 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评估人员可根据专有技术本身具备的特点及评估目的的不同而选择适合的方法。实务中涉及专有技术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类:一是以成本摊销为目的,二是以投资、转让为目的。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专有技术评估,主要是为了资本保全、实现生产要素的价值补偿、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等。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专有技术评估,选用成本法最为适合。若选用收益法进行专有技术的成本摊销,则会造成企业资产、权益和费用的虚拟。以专有技术投资或将专有技术转让为目的的评估,交易双方所看重的,都是专有技术未来的 盈利能力,此时选用收益法评估最为适合。而对于市场法,由于国内目前还不具备使用市场法必需的前提条件,即有一个充分发育的、活跃的专有技术市场,有足够的与被评估专有技术进行比较的参照物,因此,目前专有技术价值评估的方法一般暂不考虑采用市场法。
收益法在以专有技术投资与专有技术转让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已得到普遍的认可,是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因此,本文将围绕专有技术的收益法评估进行一些论述。
 二、收益法下专有技术评估参数的选择与确定
在收益法中,主要参数是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而这每一个主要参数下还有许多具体的适用指标,下面对其分别进行分析。
(一)收益额指标的选择与确定
1、收益额指标的选择
收益额是由专有技术直接带来的未来收益,是通过预测分析而获得的一般可供选择的收益额指标主要有: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等。这三个指标在含义、计算口径和计算方法都不相同。收益额的选择直接影响折现率等参数指标的选择,因此必须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后才进行选择。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利润指标和现金流量指标对专有技术评估的适用性。利润是企业一定时期实现的用货币表现的最终财务成果,它表明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利润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依据分期确认的费用同收入的配比和因果关系而形成的。现金流量反映的是现金在企业一定期间的实际流入和流出,并根据收付实现制确认的。在对收益额的具体指标的选择上,业内普遍认为现金流量指标优于利润指标,理由是对于一个企业的持续发展来说,现金流量更为重要。利润与现金流量之间的伴随关系越强,表明企业的利润品质越好,即利润与现金流量之间的差异越小,说明企业的收现能力越强,也说明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适应性越强。
但对于专有技术的价值评估,笔者认为选择利润指标作为收益额更为合适,理由如下:第一、利 润符合收益法的价值标准;第二、在现行已经比较健全的财务、会计、税务等法规制度的条件下,企业对相关财务指标的理解已经较为准确,与利润相关的历史数据也较易取得,便于进行预测、复核与沟通;第三、专有技术的投资或转让,实质是转让方对获取未来相关利润的权利的让渡;第四、现金流量尽管能反映利润的品质,但它所反映的经济实质是企业在资金筹集与运用、销售与收款、采购与生产等方面的措施和能力,它与专有技术的获利能力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也就是说,专有技术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不能因为现金流量出现问题而否定专有技术的获利能力。在企业价值评估或项目投资分析中,选择现金流量指标作为收益额可能比较合适,而在专有技术的价值评估中,收益额应选择利润。
那么,对于利润是选择利润总额还是净利润呢?从理论上讲,选择利润总额或净利润都可以,只要所确定的折现率与所选定的收益额指标相匹配。但由于所得税要流出企业,不会成为投资人的未来收益,为避免某些人对利润总额的选择产生异议,笔者建议选择净利润作为收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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