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四、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
五、删去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本决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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